《民法典》合同编的范畴,解决的是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效力问题,其核心在于保护交易相对人的信赖。
“善意取得”,则属于物权编的范畴,解决的是无权处分人转让财产后的归属问题,其核心在于维护物权公示的公信力和交易安全。
一个是合同,一个是物权。
一个是债权行为,一个是物权变动。
两者井水不犯河水。
但这个姜瑜蓉,却提出了一个截然不同,甚至可以说是离经叛道的观点。
她没有将二者割裂看待,而是将其拔高到了“外观主义”和“信赖保护”的顶层原则之下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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