方主张,将本案案由变更为‘债权转让合同纠纷’!”
张伟双手撑在桌面上,身体前倾,死死盯着被告席,一字一顿地说道:
“上诉人必须要向法庭理清一个核心法律事实:我的当事人包国兴先生向五十三名工人支付的三百二十余万元,绝非代被告履行的‘垫付工资’,而是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用于购买工人们手中对宏图建设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的‘转让对价’!”
“通过支付对价并签署《债权转让协议》,债权主体已发生法定变更。此刻坐在原告席上的是宏图建设的新债权人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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