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明的声音适时响起,为这段无声的影像画上句点:

“审判长,审判员!监控到此为止。从晚上八点四十七分,被告人郑龙离开自家单元门,到九点十九分,他进入被害人李静家单元门,全程共计三十二分钟。他目标明确,步履沉稳,手持凶器前往案发现场。至于进入楼栋之后发生了什么,由于楼内没有公共区域监控,我们无法通过视频得知。但这足以证明——”

刘建明的声音再次变得凌厉:

“被告人郑龙,带着明确的杀人目的,主动前往了案发地点!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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